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卫医函〔2018〕238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所在市(行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报我委备案。眼科医院由各市(行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院感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1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